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关于明确2009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鄂价费[2009]247号文件规定,现就2009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为:代收课本费和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的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1、课本费:初中1 3 5元/生.学期,小学l-2年级5 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 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 5元/生.学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本通知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国教育信息网
共和国教育部
湖北教育信息网
湖北省教育厅
荆门市教育局
荆门市龙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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